农用地管理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快全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国土、农业、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字〔2010〕1280号文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坚定不移地实施都市现代农业五年规划,不断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设施为主的高效特色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幅提高,农业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功能得到显著拓展,农民收入大幅增加。特别是今年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以来,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发展规模化设施农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设施农业面积持续增加。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加强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对于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需求,拓展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空间,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丰富市民文化生活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以确保我区现代农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二、明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塑料)连栋温室、钢筋水泥砖石结构(或竹木结构、早强水泥结构、钢竹混合结构)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阳棚)、环境安全型食用菌房及进排水渠、配电室、机井管理房用地;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运动场地)、畜禽第1页共6页有机物处置、挤奶厅、青贮池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水产大棚温室、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所需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及基质处理车间、填盘装钵车间、播种车间和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及办公室、餐厅、厨房、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用地;畜牧养殖小区主要包括防疫室、消毒室、病死畜禽隔离室、饲料加工及办公生活用房。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包括干草棚、精饲料库)、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三、区分用地情况,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主体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主体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农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省有关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有关标准和我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第2页共6页设施农用地项目用地最低面积标准为350亩,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比照《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确定的养殖规模,结合不同畜种用地参考指标合理确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