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08〕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八日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2008年1月)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经济结构,从源头上遏制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低效益、低产出企业的发展,积极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治理太湖水环境的要求并认真落实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省政府2006年发布的《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指导目录》由淘汰类、禁止类和鼓励类目录成。不属于淘汰类、禁止类和鼓励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淘汰类,即应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并禁止投资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类别。对淘汰类,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禁止类,即禁止新建、扩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利于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类别。凡列入禁止类的,禁止投资新建和扩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投资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按照布局调整和专项整治要求搬迁入园不作为新建项目(不扩大生产能力)。鼓励类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结构调整升级目标及企业自主创新的要求,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的产业和项目。重点鼓励和支持“三谷三基地”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对列为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指导目录》与空间布局相结合,配套实施区域限批政策。1.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限批政策。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太湖治理的要求,对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进行空间管制,实施区域限批。一级保护区细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控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为生态核心区。重点以建设绿色生态功能区为目标,积极实施退耕、退渔、退养和还湖、还林、还草、还湿地工程;取缔传统种养殖业,禁止新建集中式畜禽养殖业,限制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实施绿色种植。搬迁所有的村庄、工业企业以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公共设施,封堵所有的排污口,经营性场所全部实施污水接管排放集中处理;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沿湖200米生态防护林建设。控制建设区为生态发展区。2010年底前取缔传统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完成退耕面积5万亩。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施绿色种植,限制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建设农业生态良性循环示范区。积极实施区内居民点搬迁整治和集中居住,推进企业整合和搬迁入园。大力推进区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城镇发展转型,加快建设“三谷三基地”等创新载体,重点发展现代商务、服务外包、技术研发、创意产业、都市产业等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全面封堵所有的排污口,经营性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限期实施污水接管排放、集中处理,实现镇村污水管网全覆盖,确保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2.工业项目限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