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地协议书发包方(简称甲方):农户:身份证号码:承包方(简称乙方):地址:经甲、乙双方公开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给乙方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承包山地地点详见附件1—《1:10000承包山地位置图》。山地地名及四至以林权证为准。二、承包山地面积承包山地的林权证上勾图面积亩,如林权证上勾图面积与实际造林面积差距越过±的范围,以实际造林面积为准,实际造林种植面积是乙方种植完毕,扣除林地内脐橙等经济作物占地、低洼湿地、水源地、石块地、坟坟场、高压线以及对应范围内水田、旱田、村庄占地后,由甲、乙双方协同林业部门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勾绘测量确定的面积(见下表)林权证编号地名小班号林权证勾图面积(亩)实际承包面积(亩)三、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计年。如协议期满时,林木未砍伐完毕,林地承包期限可顺延至林木砍伐完毕为止。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三年,所延时间的承包金按本协议分解的年付原则支付。协议期满后,甲方山财如继续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四、承包金及支付措施承包期为30年,承包金按元/亩/30年在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协议并且甲方把林权证提供应乙方,一次性付清30年的承包金。五、承包用途营造光皮树及发展其有关产业。六、山地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甲方所发包的山地必须权属清晰,无生态林,无纠纷,没有被用作抵押或被查封的商品用材林地,并复印有关权属证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2—《承包山地权属证明复印件》。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期满止,山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乙方。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将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并通过村委会同意,镇政府同意,确认乙方承包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乙方合法获得林地的使用权,保证乙方的承包程序合法。2、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导致纠纷、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3、甲方必须确认勾图范围内的林地确属甲方所有,并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承包林地范围内部分林地无法种植的,乙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甲方的林地承包金中扣除无法种植的对应林地面积的承包金。4、全面负责处理土地纠纷事宜并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否则,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5、既有的道路必须免费提供应乙方使用,不得发生故意毁路、拦路、设卡及收费等现象,否则,所所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修建的林区道路,路过非承包的农田、坡地、水塘等需占用的土地由甲方协助处理,乙方负责合适的占地赔偿费。6、必须协助乙方获得合法经营的有关手续,如林权证、采伐许可证等。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林权证、采伐证由乙方保管。7、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防止村民盗伐或以其他形式破坏乙方林木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承包期内,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内种植林木和其他林农作物、开矿、取土、采石。如发生火灾、盗伐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必须协助乙方和有关部门处理负责人。8、协议生效后,甲方必须告知村民上山标明所属的无明显标识的坟地,否则,乙方不承担在耕作中意外损毁坟地的责任。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除缴纳承包金外,有权拒绝甲方摊派的多种费用。在承包期内,如上级有拨给营林及有关设施的补助款等归乙方所有,如国家规定因林地而赔偿给农村的扶贫款归甲方所有。2、自行决定造林树种及搭配种植经济作物、耕作方式、林木的采伐期及产品处理方式及其他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3、原有坟墓保留适量见光保护区。4、在承包期内,可自行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不得变化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5、由于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乙方已完毕的工作被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恶意损毁、破坏,经协商处理不能处理,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承包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承包协议告知书》之日起解除。协议解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