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制度改革会讲话一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标志着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在全省即将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际,市委、市政府抓住机遇,从战略全局高度,率先在全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刚才**区介绍了林改试点的成功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借鉴;项金如副主任宣读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王书记下面还将作重要讲话。这里,我先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要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和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广大林农的基本利益、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市是林业大市,80%的土地是山场,70%的人口在山区,集体林地占有较大比重。改革开放后,通过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扩大林业经营自主权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但由于部分集体林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明确等原因,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集聚,导致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林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粗放,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变。为此,必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改革,才能有效消除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只有改革,才能有效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及调动其他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只有改革,才能充分发挥林业的双重属性和林业的多种功能;只有改革,才能充分发挥林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第1页共9页作用,保持林区的稳定;只有改革,才能充分发挥林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明确的几个基本问题这次林改不同于以往历次林业改革,它是一次对以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源资产权益进行进一步明确,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和制度建设上的综合性改革,是从明晰产权关系入手,确立林农经营主体地位,给予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改革。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林权制度改革的依据、范围、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一)林改的依据林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现行的涉林法律法规较多,这些都是我们林改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和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一个是《森林法》,一个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个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一个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就是说,国家对林地和耕地一样,都是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同时,还指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些规定,对林改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二)林改的范围不同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林改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林业“三定”以来大部分山林已基本到户的实际,我市确定的林改范围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包括商品林、公益林)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和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合作联营的集体商品林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并到第2页共9页户的生态公益林维持现状不变,在本次改革中主要是完善登记内容、建全档案,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