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为了有效预防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一、医院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安全/恐怖事件、网络停运事件、重大火灾、大批伤员救治事件。二、各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逐级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一)信息科负责网络实时直报传染病疫情。(二)感染管理科负责报告辖区感染爆发疫情。(三)保卫科负责报告医院火灾、突发安全/恐怖事件。(四)药房负责报告医院网络停运事件。(五)办公室负责报告大批伤员救治、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六)副院长负责非行政办公时间突发事件报告,将突发事件报告院长办公室负责人。(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医院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并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汇报。三、医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按照《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议定突发事件类型,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有院长办公室向卫生局报告,Ⅰ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卫生局的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四、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必须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如违反此规定人员,将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