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经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行为,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责任,是指外经贸局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第三条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五)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六)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八)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九)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十)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十一)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第1页共3页2、通报批评;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工作过错行为如果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第五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长办公会议认定,过错责任追第2页共3页究的处理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