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营科技企业天生具有科技实体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属性,因而是促进经济与科技结合最具活力的形式之一。下文是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与发展适用于本条例。第四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第六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二)拥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或有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的能力;(三)应当有与技术业务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2%以上;(五)具有技术性收入或者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六)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参与公开项目竞标;(二)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四)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五)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享有国家和省的有关待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二)以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申请计划立项、成果鉴定、评奖、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三)确保必要的研究开发投入;(四)开展经常性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技术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市、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专利实施项目应当择优扶持,对重大专利实施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对重大发明专利的维护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专利、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科技人员在与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或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报酬。第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自身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其内部职工可以投资入股,也可以设立技术股、管理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受限制。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技术产权的合理流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