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我校专任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岗位设置(一)岗位等级专任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和十二级。(二)岗位类别根据专任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岗位任务和性质,高级岗位(教授三级以上岗位除外)分设教学为主型岗位和教学科研型岗位,其中教学为主型岗位主要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体育、数学、大学语文和计算机基础等课程教学的教学单位中设置,同时在教学研究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对其有明确要求。(三)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教师编制总量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十一五”末期,学校专任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50%(1200个),专任教师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占20%,副高级岗位占40%,中级及以下岗位占40%。教授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5∶3.3∶5.2(首次聘用结构比例为1∶3∶6),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讲师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助教一级至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学校根据核定的各教学单位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专任教师岗位数。上述结构与比例,今后随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变化适时调整。(四)岗位设置与调节1.正高级岗位设置各教学单位正高级岗位根据学科情况分别按以下比例控制:(1)国家级重点学科和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A类学科)正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25%以内。(2)博士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科(B类学科)正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20%以内。(3)硕士点学科(C类学科)正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15%以内。(4)只有本科专业学生的学科(D类学科)正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10%以内。(5)没有本科专业学生的学科(E类学科)正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5%以内。2.教授二级岗位设置教授二级岗位原则上只在博士点学科设置,其中国家级重点学科设岗一般不超过2个,其它学科设岗不超过1个,设有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学科可另增1个。学校对各博士点学科不具体下达教授二级岗位职数,由学校在岗位控制数内,根据聘用条件统一组织聘用。3.教授三级岗位设置教授三级岗位原则上只在硕士点以上学科设置。各教学单位教授三级岗位根据学科情况分别按以下比例控制:(1)A类学科控制在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以内。(2)B类学科控制在正高级岗位总数的30%以内。(3)C类学科控制在正高级岗位总数的25%以内。4.副高级岗位设置各教学单位副高级岗位原则上按照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40%控制,其中副教授一级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5.岗位调节学校根据各学科情况进行适当的岗位调节:(1)博士点学科中具有博士学位专任教师比例大于50%的,正高级岗位增加5%。非博士点学科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大于35%的,正高级岗位增加5%。(2)各学科在高级岗位总数不突破的前提下,正高级、副高级岗位职数可在5%范围内相互调剂。(3)在本单位专任教师高级岗位控制总数范围内,各二级学科正高级岗位可按国家级重点学科5个、博士点学科3个、硕士点学科1个的最低设岗标准调整。(4)由于岗位限制(无空岗),聘期内因学科建设或引进高级人才的需要,学校下达机动岗位,待本单位有岗位空缺时予以收回。二、岗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