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财物被盗,物业是否担责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赵晓荣二○一一年七月八日作者简介: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法院研究室,邮编:629000。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日期:编号:业主财物被盗,物业是否担责论文提要:小区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上存在过错(1),其过失的某种不作为,与业主财物被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首先,不是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财物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物业公司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次,不是侵权。由于在业主财物失窃时,物业公司为过(1)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对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的标准、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类型(是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还是仅对重大过失和故意负责)及范围、证明责任等不作讨论。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征文失,小偷为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由于物业公司是不作为,且小偷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财物被盗),但是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所以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小偷的作为不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最后,非合同给付义务,而是附随义务即协助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没有签订财物保管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安全承担保障义务,则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关于财产安全保障方面的合同给付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主要有辅助和保护两类功能,其中保护功能在某些方面类似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财物失窃时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归责基础,应该是《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也是《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协助安全保障义务。全文共7838字。以下正文:近来,小区业主财物被盗,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有过失(主要是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某种不作为,或外来人员未经登记就放入小区,或未征得业主核实同意就将外来人员放进小区,或未24小时巡逻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频频出现,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明确,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还没有达成共识(2),各地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处理也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物业公(2)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韩世远:《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车辆安全》,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14日版。等等。司与业主没有签订财产保管合同,物业公司也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是在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上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是违约,有的认为是侵权,有的认为是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也有的认为是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有的从惩罚和预防的目的出发,让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一、问题的提出:业主财物被盗与物业公司的责任综上,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是违反某种义务,其二认为是侵权,其三认为是竞合;而认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违反义务,也不是侵权。该类案件,实际上是分析在第三人侵犯业主财产权(主要是犯罪)的情形下,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没有签订财产保管合同,在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失职行为及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当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有过失,主要是存在某种不作为时,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本文就从违反义务方面和侵权方面出发,来分析物业公司过失的不作为与业主财物失窃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再分析物业公司是否违反某种义务、是否侵权。二、分析的起点:不作为与因果关系如果物业公司存在某种义务,物业公司在管理上的过失,主要是某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