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市2015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住宅小区业主对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包括维修资金账户管理、资金筹集补充、资金使用、账目公布等内容。本文件需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项方式补建: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分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元/平方米交纳补建;3.(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项方式再次筹集。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1.分期交纳的,按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2.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3.。第四条(维修资金补充)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项方式补充维修资金:(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1.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2.;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二)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30%,但不足首期筹集金额%时,按照下列第项的方式进行补充:1.按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2.。(三)。第五条(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使用维修资金:(一)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按规定列支:1.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1)给排水系统中设备控制箱柜、蓄水池、水泵、上水管道、下水管道、污水池、排污泵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2)电梯运行系统中轿厢、升降轨道、曳引机、钢丝绳、基坑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由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3)消防设施设备中消防中央控制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正压风系统、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箱、灭火器具、消防外部结合器、防火门损坏等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4)屋顶、屋面、地下室发生积水或严重渗漏,外墙面渗漏水或有脱落危险,经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证明的。2.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