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水利风景区纳入国家生态补偿体系的建议水利风景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普惠性的民生福祉。截止2017年底,全国已批准设立了17批共832家“国家水利风景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形成了涵盖全国主要江河湖库、重点灌区、水土流失治理区的水利风景区群落。水利风景区建设给水提供了修养生息的环境,推动了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了人居环境,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实现了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的目标。但目前一方面,保护管理资金不足、保护行为缺乏激励,另一方面,水利风景区地域系统内部生态利益分配和生态责任承担的不对等,基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不足,导致水利风景区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状况形成明显反差。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有关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已对生态补偿有原则性的要求,如环境保护法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森林法关于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为此建议:第一、尽快出台将水利风景区纳入国家生态补偿体系的指导性意见。规范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决策程序,科学界定水利风景区生态保护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综合考虑水利风景区发展机会成本、生态保护成本以及生态服务价值,通过生态补偿,保障水利风景区生态保护地区公平发展权,让受益者支付相应费用、保护者获得合理补偿。第二、加快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通过立法确立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的程序。第三、开展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研究。国家有关部委应积极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的专业学术研究团队,系统展开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范围、标准、对象界定与确立的理论和技术体系研究。第四、开展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的地方试点工作。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是一项深刻的社会利益调整,为保障水利风景区公平发展权,探索规范化、制度化、稳定化的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应结合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研究因地制宜开展地方试点工作,探索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