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担保协议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本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签订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协议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月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0%的四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时,不计算利息。到期未偿还本金的按本公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出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所有本金。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规定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所有贷款本息: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局限性以实现本协议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借款本金,并准时偿还借款本息。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3.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4.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第二部分担保条款第九条担保人:为保证借款人合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所有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与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状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状况,贷款人可规定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及对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协议项下担保产品其他机械的担保权。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所有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所有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5.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状况,而给贷款人导致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1.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项下所故意思表达均真实有效。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2.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所有清偿完毕后,本协议终止。3.本协议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协议各方共同到达书面协议。借款人(签字或盖章):贷款人(签字或盖章):担保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