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总承包企业雁鸣湖生态文明小区景观大道项目部市政管线劳务分包合同文本协议名称:市政管线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编号:ZCB-JGDD/LW--01发包方:中建七局总承包企业承包方:周口市恒基工程劳务有限企业签订时间:20年月日给水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甲方:中建七局总承包企业乙方:周口市恒基工程劳务有限企业为了明确双方在雁鸣湖景观大道(一期)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详细状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雁鸣湖生态文明示范小区景观大道(一期)的管线工程1.2工程地点:中牟县大孟镇芦岗村1.3工程范围:本工程工作包括提供一切工程所需的劳务及对应的材料,设备、技术、工程监督和其他一切能使工程及时、顺利完毕的项目。乙方应当进行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多种管线铺设,接口处理,检查井的砌筑,闭水试验,沟槽回填与扎实,场地清理等1.4承包方式:甲方提供挖掘机、起重机、热熔机(Ф500mm以上用)、多种管材、红砖、砂、石屑、水泥等耗材。乙方自备打夯机、发电机、电焊机及多种辅助材料,如:电缆、倒链、柴油等。第二条协议文献构成协议的各个文献应被视为一种整体,彼此互为解释和补充,如出现互相矛盾的状况,按下列构成次序解释:2.1本协议;2.2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纪要或补充协议;2.3工程量清单;2.4现行技术规范;2.5图纸;2.6甲方制定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2.7施工承包招投标文献;第三条工程工期3.1乙方按协议文献完毕所有工程的工期为25日历天。3.2开交工日期及各阶段控制工期如下:动工日期:月日竣工日期:月日3.3若施工过程当中业主、监理及甲方根据工程总体进度状况规定调整工程日期,则以最终调整后的日期为准,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其中形象进度必须满足业主和甲方的规定。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不能准时动工或影响工期,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理由和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工期对应顺延;因工期、进度计划变化而也许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已在协议中充足考虑,乙方不得此外提出且放弃赔偿权。3.4乙方不按协议、图纸、规范或甲方的指令施工,甲方有权暂停施工,并规定检查整改直至符合规定,但并不影响协议工期的规定。3.5因乙方不能准时动工或竣工,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迟延损失赔偿金:1000元/天,迟延损失赔偿金限额:协议价格的10%。第四条协议价格4.1工程价款:4.1.1价款阐明:4.1.2现拟本工程总价款为元整,大写元整。4.2本协议为固定综合单价协议,详细总价以最终止算为准。4.3协议价格已包括了乙方严格履行协议,完毕本协议工程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本协议6.2款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外)、生产生活的水电费、质检(自检)、试验配合费、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及拆除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营业税、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外)、利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协议和图纸明示或暗示的责任及义务和风险等;在整个协议的执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并与实际完毕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4.4协议价格还包括必须赶工措施和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毕,一切赶工或因加班而提出赔偿规定将不会被考虑。4.5协议价格包括了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或一方设备停滞、人员窝工而增长的费用。4.6乙方负责供应自需的所有水、发电机和其他服务。如乙方使用现场甲方提供水、电等,乙方负责从指定接入点进行对的的接驳及所需的临时供水、供电管线及设施,同步按下列价格向甲方支付水、电费用:施工用电接口由甲方提供,乙方自备电缆、配电箱、自备发电机等。电1元/度。4.7本协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营业税、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费及规费由甲方上缴。乙方的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第五条计量和支付5.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估算或设计预算数量,不能作为乙方在履行协议义务中应予完毕的实际和精确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减少或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