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中的听证制度[摘要]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建立时间比较短,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国对地方听证的价值缺乏高度的认识,并且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不具规范性,随意性很大,造成了听证陈述人的遴选机制不完善,听证结果不受重视以及听证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规范等后果。为了保障我国立法的质量,促进立法活动的民主性、科学性,需要不断地完善立法听证。[关键词]地方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科学[Abstract]China'slegislativehearingsystemhasestablishedforashorttime,butitisstillintheexploratorystage.However,intheprocessofimplementation,becauseofthelackofahighdegreeofawarenessofthevalueoflocalhearings,andthelocallegislativehearingrulesarenonstandardandarbitrary,whichresultsthehearingoftheselectionmechanismisnotperfect,thehearingresultsarenottakenseriouslyandthemain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hearingsarenotstandardized.Inordertoprotectthequalityofourlegislation,topromotethedemocraticandscientificofthelegislativeactivities,weneedtoconstantlyimprovethelegislativehearing.[Keywords]Locallegislation;Hearingsystem;Democracyandscience听证制度的成立是一个历经数十年,领域逐步拓展、程序逐步完善,总体而言呈现渐进的过程。引进听证会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既有借鉴西方实践的因素,也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同时亦是党的工作方法的基本要求。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听证制度开始引入国内,并通过该法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呈现出来。后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推动下,在适用领域上,听证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拓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出现,使得听证制度在许可程序上变得越来越重要。此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一大创制,听证制度开始进入立法领域,此后听证制度开始发挥在立法领域的作用,作为听取意见的重要途径,在立法上予以确认。一、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概述(一)地方立法听证的含义要了解立法听证的内涵,首先需明确何为“听证”。对于“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国家机关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之前,通过公开辩诉、驳斥、质证,使利害相关人得以表达自身需求、陈述相关意见,增进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一种方式。狭义的听证则仅限于行政领域,是行政机关为求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对相关议题公开进行辩诉、驳斥、质证,以知悉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相关人意见的程序[1]。本文采用广义的听证概念,将立法听证定义为: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针对立法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及立法草案,听取各方意见,进而综合各方因素,使立法决策合法、合理的法律制度[2]。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具备如下特征:一是公开性。在听证举行前,立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告,表明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听证会,了解案情。听证公开举行,将听证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增强立法活动的透明度。二是法定性。举行立法听证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立法听证的内容要属于法定范围,立法听证的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要求,如合理的选择听证陈述人、按要求制作听证报告等。因此,立法听证是立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可以有效的实施听证程序。三是民主性。立法听证作为了解社情民意,完善决策机制的一种民主形式,相对于其他公众参与方式而言,不仅能让公众直接参与,而且能充分的体现公众的话语权,体现民意,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途径。二)地方立法听证的必要性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方式,立法听证可以保证立法活动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但是在运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往往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导致立法活动的透明度不高,因此举行立法听证是非常必要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立法听证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法治的前提是要有良法,良法必须经过正当程序设立,理性公平的分配各种利益。立法听证制度使立法机关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团体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