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蓝线的法律保护【摘要】响应国家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保护环境的要求,编制城市蓝线控制规划,对城市水体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编制好的城市蓝线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但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法律保护方面确实存在种种不足需要弥补,本文从城市蓝线法律保护必要性出发,提出一系列对于相关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主张建立以诉讼为核心,补充以行政监督、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立法评估等多种保护手段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希望能够为城市蓝线管理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关键词】城市蓝线规划;蓝线法律保护;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法律评估一、城市蓝线法律保护的背景(一)城市蓝线的法律含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市蓝线,是指江河湖泊等城市水体在城市的规划下,所被确定的需要由城市进行管理的水体界线。该办法对城市蓝线的宗旨、主体、原则、责任等具体内容进行了阐释,并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其在城市空间管理中的基本地位。城市蓝线规划的定义一出,标志着社会主义发展理念下的城市蓝线规划从空间管理向社会与生态的均衡发展的转变。(二)城市蓝线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步入了告诉发展的时代,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例如,河道、湖泊在城市转变进程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存在被侵占、被破坏的现象。而城市蓝线的确定与科学规划,则对城市河道、湖塘等水体保护、管理等设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带来巨大的影响。但是,目前的城市蓝线规划的相关法律规定仍有部分不足,比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内容由建设部规定,仅涉及原则性的相关问题,对于城市蓝线的责任规制、实施程序未有具体规定;另外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救济分散而凌乱,存在相互竞合而又有所缺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相关法律的适用。二、城市蓝线法律的运行现状(一)城市蓝线法律的一般规定《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及点出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它还规定了城市蓝线法律保护的主体与原则,并通过第九条第一款“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强调了城市蓝线规划的稳定性,使其自产生其拥有更高的权威性。其第十条通过列举性的方式规定了四项常见的城市蓝线内禁止性的活动并通过兜底的方式对其他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进行预先的禁止。(二)城市蓝线法律的缺陷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属于国家层次的法规,仅有对于原则等相关类型内容的有关规定,而蓝线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涉及,因此也就失去了法律所应拥有的强制效力。所以在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实践中,就应该根据不同城市的特征加以具体分析研究,然后确定不同城市蓝线管理应该适用什么样子的法律。2.《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障碍主要存在四类与城市蓝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为城市规划管理类、水利管理类、环境保护类、土地管理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另外,法律法规作为城市蓝线管理的重要手段,部分城市的政府部分颁布了专属于本城市、省份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来实现保护城市水系的具体目标。这些法律分管不同涉水方面,内部缺乏统一的协调,常常会出现法律监管的缺失或者法律适用的重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达到通过法律提高人民对于城市蓝线的重视与保护。三、城市蓝线的法律保护的概述(一)城市蓝线法律保护的核心机制和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