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摘要自从刑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后,对于该罪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就产生了较大异议。对此本文围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罪名的实体构成等方面展开论述,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并没有倒置或“证明责任转移”,仍是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当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要如何去正确的运用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对人们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发的精神内核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人们了解如何正确运用这一理论来进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如今法学界的热点之一就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这个改革的系统中,因为证据制度在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所以证据制度改革的力度也是最大的,其改革的速度也是最快的。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实体目录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31.1证明责任.............................................................31.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审核...............................................4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42.1关于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42.2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52.3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53“不能说明”并非程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构成本罪的实体要求......64关于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制度建设的思考.........................74.1完善财产申报制度.....................................................74.2个人存款实名制.....................................................74.3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8引言早在1988年的时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次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出现,而到了1997年才收录到刑法当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把《刑法》中的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订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刑法规定的“责令说明来源”,使刑法学界对该罪的证明责任的主体问题即证明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产生了诸多异议,许多学者据此推测当司法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实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时,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关于申报财产的法律,因此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义务必须要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而刑法中“责令说明来源”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告人的身上,一言以蔽之:他必须说明本人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哪里,这部分是否合法,如果不能说明清楚,那么差额部分的财产便会以非法所得判定,①在本罪中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关于这点笔者并不赞同。对此笔者认为,尽管本罪的设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但是并没有变更证明规则,也就是本罪在刑事诉讼里仍然是由公诉机关举证,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或“证明责任转移”。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1.1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指的是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和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并且加以证实的责任。而证明责任中的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小的负担。到底是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或者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这同诉讼主是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可见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很重要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之一。而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证明责任的承担也是不同的。最早的时候在罗马法当中,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