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其认定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的裁判结果。本文在对王广俊教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指南》一书及杨波教授等学者文献进行阅读的基础上,对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步骤、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法以及律师如何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作出总结分析。一、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原则(一)法定程序优先原则鉴定程序不合法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涵盖以下内容:律师要审查启动鉴定的申请人和委托单位资格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是否合法、调查内容和调查形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否合法等。(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必须重调查,综合分析提供的各种鉴定资料。(三)坚持医学、法学两个标准相统一“司法精神病学不同于临床医学之处在于其从法学和医学两个角度判定行为人的精神障碍,判断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医学标准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标准是结果和目的。法学标准的鉴定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被鉴定人涉案时精神状态的判断;二是被鉴定人是否因为精神疾病导致辨认、控制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能力的受损、缺失,即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环节和方法(一)鉴定的环节阅卷,采集送检材料并进行判别利用(从送检材料对被鉴定人在本案中的精神行为特征做出初步分析判断,明确鉴定的目标和方向)——鉴定调查(补充送检材料的不足,进一步核实送检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精神检查(通过交谈、观察、心理学测试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诊断与鉴别(将阅卷、调查、检验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做出定性,小组讨论出具鉴定意见)。(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工作方法1、原始资料优先的方法包括刑事案卷中的预审笔录,案发前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同监室人员的证明材料等,这类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比较强。2、客观资料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方法如卷宗材料要和精神检查、辅助检查相互印证,要删除不真实的材料,将不完整的材料要补充,进而保证所有鉴定材料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案情资料,即发案过程、被鉴定人在发案中、发案前、发案后的行为表现、心理特征、精神状态和目前状况等;个人史资料:包括个人成长经历、社会经历、智能状况、性格特征、人际关系和生活遭遇,疾病史、病历资料以及周围人能证明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资料;家族史资料,直系血亲、家族两系三代旁系血亲人员中有无特殊性格、有无精神病人、自杀史等情况。在鉴定过程中要将所有信息进行整合、相互验证。(三)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法医学标准要判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是否存在感知、意识智能障碍;法学标准要判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则表明行为人具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有完全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其中之一受损则行为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之一丧失则意味着行为人无责任能力。评定时,必须结合两个要件进行判断。1、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在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的关键在于其在作案时能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动机目的,核心是作案动机的判断。一般情况下,由于现实需要或冲突引起的现实动机,多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缺乏现实动机的,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是在病理性基础上,由现实矛盾或冲突导致的,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