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中心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失职追究制,是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第三条失职追究的范围:(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服务承诺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三)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四)违反岗位责任制,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五)违反“工作人员五不准”,参与、从事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活动,在办件过程中接受申办人吃请、馈赠,刁难及推诿申办人,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乱审批、乱发证的;(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而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七)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第四条失职追究的责任。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全镇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五条对窗口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1页共6页第二篇: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XX县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投诉和检举。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告诫:(一)未按规定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二)便民服务窗口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三)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窗口,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四)属于便民服务窗口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五)应由本窗口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窗口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窗口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其所涉及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一)未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时限的;(二)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四)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第2页共6页织的;(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六)牵头窗口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七)服务窗口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一)超过规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