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摘要】缓刑制度充分体现了人类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刑事法领域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立法、司法和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其缺陷也日益显现,已经严重影响了缓刑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在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其成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探索和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丰富缓刑的类型、完善缓刑的适用、完善缓刑考察制度以及完善缓刑裁判和撤销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对我国的缓刑制度进行合理改革和完善的总体构想。【关键词】缓刑制度反思完善缓刑制度集中体现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性、经济性的原则,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及重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通行的一种刑事法律制度。正确、合理的适用缓刑,发挥缓刑的作用,是实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要发挥缓刑的作用,必需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从立法上完善其适用条件,增强其可操作性,尽量量化,从执行上明确执行机关的职责,加强监督。然而,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已经影响了缓刑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面对世界行刑社会化浪潮的冲击,以及我国和谐社会构想的提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行,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进行重新审视。一、问题呈现: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1、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过于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适用的要件可分为形式要件、排除要件和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①由于适用缓刑的形式要件和排除要件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司法实践中易于正确把握,而实质第1页共30页要件是缓刑适用的关键要件②,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主观性太强,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和把握,极易造成缓刑滥用和类似案件缓刑适用的裁量不一。2、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未作专门规定。未成年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强,易于矫正,应当成为教育、感化的重点,成为缓刑适用的主要对象之一。这点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政策中都得到一定的体现。目前,我国法律本身并未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问题作出专门特殊的规定,由于未成年人在自控能力、文化道德观念以及性格的稳定性方面,与成年人相比都处于相对较弱的状态,依此规定反而更不易达到缓刑适用的条件。3、缓刑考察主体的问题。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难以及时了解他们情况,绝大多数基层派出所和基层组织对其辖区内缓刑犯的工作生活情况,掌握了解甚少,有的甚至不知道缓刑犯的下落,法律所规定的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应履行的义务,无法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由公安机关作为考察主体,难以实现考察的真正目的,对缓刑犯的考察监督结果往往流于形式。(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1、缓刑适用只有法官唱独角戏而无“社会参与”。缓刑制度的初衷在于:刑罚社会化,动员多种社会力量改造犯罪人。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法院的意志起着“一言九鼎”的作用。实际上,既然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改造,那么,在兼顾司法效率的同时,应尽量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扩大社会各方面的参与权和知情权。2、将缴纳罚金、对被害人的赔偿等情况作为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适用缓刑制度时往往把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和交纳的多少,是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前提条件来考量的现象。导致该适用缓刑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了,缓刑甚至成为有钱、有权犯罪分子的避难所,没有达到教育犯罪的目的,使缓刑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第2页共30页3、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滋生司法腐败,造成缓刑滥用。由于立法上对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规定的过于原则,从而使得刑事审判人员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审判人员直接把是否适用缓刑作为自己的权力寻租工具,办关系缓刑、人情缓刑,任意行使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