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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镇医疗险制度工作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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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镇医疗险制度工作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办发〔〕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2〕16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2〕169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扩大参保范围在我XX县区内城镇居住的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外地户籍长期居住本市城镇的人员),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建立可选择的筹资标准为减轻参保城镇居民的缴费负担,鼓励居民早参保、连续参保,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参保城镇居民可按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下列两档次之一的筹资标准及相对应的待遇水平。(一)第一档次筹资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确定。目前暂参照市XX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未成年人现行筹资标准执行,即全市统一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地方财政补助36元)。(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目前暂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地方财政补助36元)。(三)由政府全额补助参保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执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人年均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第1页共4页省财政补助10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从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解决20元);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若选择第二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缴费,目前暂按《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1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地方财政补助70元,从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解决10元)。以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三、提高待遇保障水平调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须由个人先行支付的费用继续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一)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相应待遇。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XX县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6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5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0%。(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相应待遇。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XX县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按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缴费,享受第二档次待遇。(三)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XX县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为每次1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年度内首次住院为35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为每次250元;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为6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为每次500元。(四)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之和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五)待遇等待期。首次参保的居民待遇等待期为自参保第2页共4页缴费之日起或缴费参保年度首日起三个月;断保半年及以上的除全额补缴断保期间医疗保险费外,从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之日起四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第一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的居民若改为按照第二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的,其享受第二档次筹资标准待遇等待期为自办理转换登记缴费之日起或转换缴费参保年度首日起三个月。待遇转换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办理,中途不予办理。居民参保缴费之日和缴费参保年度(转换缴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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