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到村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级事务,都要按照“两委提议、商议、审议、民主决议”的“四议”民主决策程序进行。一、两委班子提议、商议凡是认为需要开会讨论决定的事情,首先由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在村两委之间相互提出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达成共识后,由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班子成员商议事情的联席会议,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让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二、党支部会议审议通过村两委讨论决定的事情,属于重大事项的,首先要经过支部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形式为:⑴支部书记向会议提出村“两委”讨论的事项;⑵参会党员以党小组分开讨论;⑶以党小组汇报讨论结果;⑷全体参会人员进行表决;(5)上报乡党委,并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查、把关、看程序是否完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然后提出指导性意见。三、村民代表决议通过乡党委审查后,再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决议的程序为:⑴村支部书记向村民代表汇报党支部所审议通过的事情;⑵村民代表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⑶就支部审议通过的事情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召开表决会议的要求:一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实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参会人员的2/3以上方可开会;二是讨论表决的事情必须经实到会人员2/3以上人员通过方可有效;三是表决形式为无记名投票)。四、结果执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议可以执行。如两委班子提议表决没有通过,不能履行;若确需执行,要再次调查研究,重新决议,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执行。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