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摘要]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背景下,保护人权越来越受到人们所重视,2016年五机关联合提出关于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发展方向,针对冤家破案频发的背景,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在侦查、起诉过程中都应以审判的标准和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如何保护辩护权和诉讼权利,除了建立健全侦查取证规范制度,完善侦查起诉监督机制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本文主要从刑事侦查阶段对非法证据规则进行研究,分析非法证据的界定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分析非法证据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及解析,得出在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进路[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权;诉讼权利一、问题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利。在审判之中,非法证据如若不给予排除,可能将会导致冤家错案的发生,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使司法行政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及地位下降,甚至可能会导致无辜的人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的手段羁押、处死等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在刑事证据取证中,侦查机关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强势的主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面对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成为非法取证的对象。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遭受非法取证之后,就需要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及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同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后,需要对非法证据进行认定及证明,经过证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对有关的证据予以排除。在此其中,存在着诸多相关诉讼措施未落实到实处等问题,导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困难、启动审查非法证据困难、认定非法证据困难、证明非法证据困难等情形,因此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配套措施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一项有力措施。通过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一)非法证据的内涵非法证据的概念源自于英美法系,最早出现于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违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我国关于非法证据的概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换而言之,非法证据即是违反法定程序,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集中体现了言辞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言词证据在刑事证据中的重视程度。这也是体现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视口供一大特点,而至今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依然沿袭了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对于言词证据的依赖。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非法证据严格强调的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体现了我国刑诉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在刑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具有深刻的法律价值,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和保障了他们的辩护权,使其能够保护自己的自由,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和公诉机关相对抗体现了非法证据规则的保护价值;其次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威严,促进司法在公民中的信服力,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义价值;最后,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