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专门委员会活动制度为充分发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广泛开展经常性的活动,进一步活跃政协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层次。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就本市的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条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全委会议提出的任务,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召开本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年终应作工作总结,并向政(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协全委会议报告。第四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地召开本委全体委员会议、工作会议和其他会议。本委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和其他会议可视情况而定。第五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形式包括。组织专题调查;组织专题视察;开展对口协商;组织咨询服务;组织研讨论证;组织委员学习和举办报告会;组织联谊交友活动;组织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和编印工作;组织参观考察;组织其他形式的活动。第六条专门委员会要与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保持经常地对口联系。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和市委、市政府对口部门的负责人经常互相通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讨论对口协商的议题。专门委员会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急需协商的事情,可随时商定。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查、视察和考察等活动,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可根据需要,召集委员会有关成员集体讨论审定;重要材料,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第1页共2页第八条专门委员会要与上级政协专门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搞好工作配合,并可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活动。第九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必要时可由政协办公室抽调人员配合,政协办公室要为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报告或建议案,经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审定后,可以市政协文件,也可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报送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需要办理落实的,应及时催办,反馈落实情况。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按照民主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第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有些重要活动需要联合进行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主动协商进行,或由政协秘书长组织协调。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