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长期以来,在我国历史文化的熏陶之下,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国一直致力于加强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的实践中。放眼世界,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与未来发展也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主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个民族乃至国家的明天和期望是未成年人,社会发展的前提是稳定,而这种稳定是建立在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化、合理化保护之上的。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体系之内建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机制,形成较为有力的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的约束,社会才能保持更加平稳运行的状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常常发生因监护缺失或不当而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事件。这其中或许是因为父母监护的缺位,也或许是监护人没能尽职尽责,更或者是国家在监护方面做得远远不够等多种原因。最终导致未成年人一直没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其利益。本文希望结合未成年人监护的现实状况,分析研究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落后或者不足的地方,提出自己微薄的完善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力度,以提供给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利益保障,为未成年人撑起更美好的明天。关键词:监护;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国家监护;亲权制度第1章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1.1未成年人监护的概念及意义在世界各国范围内,对于未成年人的界定是不尽相同的,如韩国、日本皆是规定二十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多数国家规定像美国就是十六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我国以“十八岁”为界分标准是综合考量了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辨认能力。监护,是国家或在国家监督之下,有特定的个人、社会组织、官方机构对特定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保护、救助的制度。因此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对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的财产、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就是通过管理其人身和财产上的事宜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在一定状态下,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基础是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集权利义务于一身并具有社会公益色彩。在有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理解方式,像法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统称为监护制度,它采取的是一个“大监护”的概念。与之相反的是如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将父母监护与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人的监护区别开来,分别形成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我国采纳了英美法系的“大监护”概念,没有亲权的词项。保护未成年人,国家和民族才能赢得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成年人是一个民族和国家明天的太阳,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见识导致他们的身体和心智发育没有完全成熟,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他们相对来说更容易遭受来自他人的侵害。如果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得不到相对完善和全面的保护,那么这个国家的社会的平稳发展将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一个国家的文化、政治、经济。我们国家需要引导社会各界加深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观念,把未成年人的权益放在相对重要的位置。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首要步骤同时也是重要步骤意义重大。只有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好,才能使未成年人得到相对周全的保护。1.2《民法总则》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做了重大修正和调整。原有的《民法通则》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内容的仅有四个条文,《民法总则》增加到十四个条文,对以往的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还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司法适用难题提出完善措施。1.2.1监护种类的丰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是简单的规定了指定监护和法定监护。但在《民法总则》中改变了相对简单的监护制度,顺应社会现状的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遗嘱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