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三权分置”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影响Ananalysisoftheinfluenceof"threepowers"onthereformofrurallandsysteminChina摘要土地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点,关乎改革成效及经济发展。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建设的背景下,农村土地产权、土地自由流转和抵押融资等问题愈加突出。此时,在中央的改革方案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三权分置”。本文以此为问题探讨出发点,通过分析农村土地制度内涵及发展沿革以及“三权分置”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产权关系、农业经营、农地流转以及抵押融资等问题的影响,并得出笔者对农村土地制度发展改革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关系;三权分置;农地流转AbstractThelandproblemisthebasispointofrurallandsystemreform,relatedtothereformeffectandeconomicdevelopment.Inthecontextof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andlarge-scaleconstructioninChina,theproblemsofrurallandproperty,landfreecirculationandmortgagefinancingbecomemoreprominent.Atthistime,inthecentralreformscheme,adheretotherurallandtenure,onthebasisofstabilizingfarmers'contractright,puttherighttolandmanagement,andrealizetherurallandownership,managementrightsandcontractright"threepowersdivision".Thispapertakesthisasthestartingpoint,throughtheanalysisoftheconnotationanddevelopmentofrurallandsystemandtheimpactof"threepowersdivision"onlandpropertyrelations,agriculturalmanagement,agriculturallandcirculationandmortgagefinancinginrurallandsysteminChina.Keywords:rurallandsystem;Propertyrelations;Threepowersstructure;Agriculturallandcirculation引言“天下之大,黎元为先”,农村土地问题关乎中国亿万国民的生计问题。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农村经济地改革中,我国探索建立了以农户承包经营为根基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承包权分离的现实。可以说,正是因为这次的“两权分离”实践,将我国农村经济带入一个相对高速的上升轨道,改变了之前农业生产效率与农民生产积极性不相匹配的矛盾。但是,在社会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和发展之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各种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在它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时候改变乡村的土地制度是深化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央在2014年“一号文件”中对农村改革提出这样的要求:农地坚持集体所有是转变农村土地制度的来源根基,“三权分置”的改革方针是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明确,我们在此之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的三权分置,创造最合适的土地经营形式,这是对农村土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它赋予了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巨大的活力[1]。一、农村土地制度的内涵及其在建国以来的发展沿革(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内涵马克思土地经济学是这样界定农村土地制度的:所有权需要分清广义和狭义,并且明确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作为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我们把产权描述为包罗一系列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权力束[2];而诺思的制度变迁观则是这么认为:制度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约束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3],在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偶然性也可以对制度变迁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且制度环境影响了制度的具体安排,但是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是制度性的因素,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是乡村社会管理过程中,土地作为关键的生产因子与其它农业要素资源合理组合和优化重构而形成的有机体系,并加上维持体系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相关法律政策与制度规范[4]。(二)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沿革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土地的权利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是互相独立,在封建地主占据了全国几乎所有的可耕土地后并且不从事具体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出租其土地获取收益;而无地农民依附在他们之下,以付出地租为代价来租佃地主,换得土地的土地经营权[5],进行农业生产。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