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2-9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概述......................3(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3(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三)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承担的证成学说.........4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4(一)责任分担不公平...............................5(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侵权用户不构成共同侵权...6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完善.....................7(一)侵权责任的重构——有限的补充责任...............7(二)加快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以减少网络侵权行为.......8参考文献...............................................9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辨析[摘要]随着我国网络的普及化,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有关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条件下与网上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此设定责任承担,会导致其与网络侵权用户责任分担的不公。在此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用户;连带责任;共同侵权[Abstract]WiththepopularizationoftheInternetinourcountry,therearemoreandmorecasesofInternetinfringement.Accordingtoourcountry"tortliabilitylaw"and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ofnetworkinformationtransmission,Internetserviceprovidersundercertainconditionsarejointlyandseverallyliablewiththeinfringementofonlineusers,butlegalliabilityisimposedonInternetserviceproviderso,leadstoitsusersandthenetworkinfringementresponsibilityshareofinjustice.Inthisscenario,Internetserviceprovidersshouldassumelimitedsupplementaryresponsibilities.[Keywords]InternetServiceProvider;NetworkInfringingUser;JointandSeveralLiability;JointTort《侵权责任法》第36条2、3款,规定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就要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两种学说:政策保护说和共同侵权说,前者出于政策上的考量,偏向于保护被侵害人一方的利益;后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但是经过分析,这两种学说都存在不合理之处,那么连带责任的规定就出现了问题。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概述欲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首先就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涵义进行解释,并对其连带责任承担的证成学说进行介绍。(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进行深入分析,首先需要解释一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涵义。现实生活中它包括多种类型的服务提供者,正由于种类繁多,加之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目前学界对其涵义没有明确的界定。联系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领域的条文规定,和实践生活中发生的大量侵权案例来看,第36条主要用来规范侵犯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行为,这里就要对其进行限缩解释。[1]因此,本文中所指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提供平台服务的一类,例如微博、贴吧、论坛等服务提供者。(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其中第2款“通知与取下”规则,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知道与取下”规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是利用了自己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的,要对所有的损害后果和侵权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知道”,根据理论的通行的观点,包含明知和应当知道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下文简称著作权侵权司法解释)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规定,在其明知他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或者在被侵害人发出侵权通知后仍不采取删除内容、屏蔽链接等有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