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概述(一)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的定义及特点根据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关于冲突规则的定义,涉外不正当冲突规则是国际条约或者国内法规定的,指明涉外不正当竞争关系应适用何种准据法的规则。冲突规则有两个组成部分,即系属与范围。范围是指冲突规则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或要调节的法律关系。系属即法律关系的归属,规定冲突规则中被调节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指引法院解决某一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者由当事人和法院在冲突规则限定的范围内确定准据法。1据此,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由范围涉外不正当竞争关系和系属解决涉外不正当竞争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构成。涉外不正当竞争的涉外性主要体现在:一行为主体涉外性。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经营者能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行为主体涉外性体现在经营者具有涉外性。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涉外性,即该行为是跨法域或跨国的。如B国的经营者在A国对其同国籍的竞争对手进行了商业诋毁行为。此种诋毁行为就具有涉外性。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利益是涉外的。如B国的经营者对同国籍竞争对手在A国销售的产品进行了诋毁,大大降低了该产品的销售量,其行为导致了其竞争对手在A国的销售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的特点在于其连结点的选择有别于一般侵权冲突规则。这归因于涉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性。不正当竞争侵权造成的损害具有多样性,受害方可能是非特定的,本身行为的复杂性也导致与其有实质性联系的连结点不仅仅局限于侵权行为地。如仿冒行为,其呈现出盗图(抄袭)、制造、流通等发展阶段,通常情况下,若商品尚未进入市场仅实现了制造这个过程,虽然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存在潜在的危险,但此时由于特定经营者的利益更加突出,应对其进行侧重保护,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地。但商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受影响的市场所在地利益则为重点保护对象,再仅仅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僵化的连结点确立准据法适用,将不利于实现对跨国间跨法域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不正当经营者完全可以选择一个对不正当竞争规制力度最小的国家生产制造仿冒商品。(二)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的立法例及法律适用1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1.援用一般冲突规则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专门规定涉外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而是视为一般侵权加以处理,即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虽然多国都按行为地来确定涉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但由于各国对此理论基础的理解是不同的,导致事实上侵权行为地不是一个完全固化的点和具有明确的指向。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主要分为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如奥地利与阿尔巴尼亚主张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而加蓬采纳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还分为有条件、无条件、待确定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2.专门规定不正当竞争冲突规则涉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性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注意,特别是其损害结果可分为可得利益与无形利益,且影响的市场不仅仅局限于一国,片面适用传统侵权行为地有失偏颇。因此有些国家专门为不正当竞争设立了特殊的冲突规则。根据不同的系属,冲突规则大致分为4种类型:选择适用冲突规则、重叠适用冲突规则、双边冲突规则、单边冲突规则。(1)单边冲突规则单边冲突规则即直接规定涉外不正当竞争案件适用哪国法律。2它可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这种适用规则简截了当,但容易使法院陷入处理单边冲突规则范围以外的类似问题时无法可依的困境。因此现今较少国家采用此种规则,但其还是有存在价值的,即某种涉外法律关系国家认为需要特别地依国内法处理时。如西班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本法适用于西班牙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可能对西班牙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绝对包括涉外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3(2)双边冲突规则双边冲突规则并不明确规定涉外不正当竞争关系适用哪一国法律,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该系属,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适用某国法律。其体现了对内外国法律平等相待的理念,是当今国际私法中最常见的冲突规则。如奥地利在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