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共交通资金制度为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优先体系的构建,解决市民“出行难”,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88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城市公交优先”体系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发〔〕3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以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筹集的城市管理资金的50%为来源,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建设。二、安排原则**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按照“乘客优先、百姓优先”,“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安排。三、使用范围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公共汽(电)车、旅游观光车、水上巴士的场站(码头)建设;(二)出租车公益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三)公共交通车辆、水上巴士及其设施装备购置与更新的补助;(四)轨道交通建设;(五)综合换乘枢纽建设;(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交通事业。地块改造区域内公交首末站和候车场站由土地出让金的收益主体负责出资建设。四、预算管理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凡需列入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公共交通专项第1页共3页资金来源确定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和标准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各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按有关程序办理。五、资金使用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对拨款申请表、相关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公共交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有年度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各级财政和各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一)截留、挪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三)擅自改变公共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内容;(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五)虚列投资完成额;(六)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各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杭财基〔〕字364号)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预决算的报审手续;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工作。对决算后应上缴的结余资金,各使用单位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部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第2页共3页检查。七、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问效,将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