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一、现金日常工作依据。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现金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4、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以下的零星支出;三、针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规定:1、禁止以现金支付供应商货款。2、转账起点一千元。3、领款人领款时要签署领款人姓名、领款金额、已领款、领款日期,否则不得付款。4、不得白条抵库。5、零星采购中已经付款给供应商的,业务员要提交收款方提供的收款收据,收据要加盖对方公章或财务章。或者要求供应商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现金收讫字样。6、出纳员要发挥“闸口”作用,坚持审核无误后付款。7、总裁出差期间急用现金,办理正常签字手续后,到总裁秘1书处备案并与股份公司总经理沟通,总经理回来后补签字。8、各独立核算单位总经理不得擅自动用金库现金,出纳员不得受理手续不完整的现金付款业务。9、现金收付款业务须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三、附则1、本制度财务中心解释。2、本制度财务总监确认后生效。第二篇。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的现金安全,依据《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第1页共10页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第四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第五条被授权人应当根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现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第六条对大额的现金支付或资金运作,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控制风险的发生。第七条财务处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向审批人提交资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审批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3、付款审核。财务处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审核人应积极安排资金,并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审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有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承办人员办理付款。4、办理支付。付款经办人员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第八条、财务处内部管理。1、财务处设立专职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负责管理公司的现金收、付和管理业务。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办理现金的支付业务,并定第2页共10页期进行岗位轮换。3、对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或截留收入。4、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5、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帐结算。6、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7、出纳人员每月要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8、出纳人员对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必须规范进行,并设立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9、有关人员对应收票据的接收、转让必须认真仔细,按照规范进行。对有疑问的票据予以查询,有问题的要退回,对受理的票据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10、有关财务人员对办公用财务专用章、名章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保管不但或不按规定使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