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制度81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15.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6.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坚决杜绝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访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第四条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1.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委领导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3.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4.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或举报:(1)投诉电话:0895—4825940(2)投诉地址:市昌都大厦市发改委综合科。第五条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3科室及负责人。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第1页共3页相应处理。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5知。第八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72.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3.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的。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委告知的时间到本委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工作人员按期办结。第七条本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9项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2.经办人提出的意见或方案错误,领导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和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六条经办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其责任:1.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经办人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第2页共3页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经办人员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3.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第七条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①责令做出书面检查。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④书面告诫。⑤调离工作岗位。⑥责令引咎辞职。⑦党纪政纪处分。⑧辞退。第八条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从轻追究责任。第九条委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1112-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