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中占有制度思考摘要。我国古代素来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所以我国古代既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更别谈现代《物权法》意义上的占有制度了。其实,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占有制度的零星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各朝代的法律文本之中,将其从中挖掘出来,加以系统的整理,不仅能找出我国古代的固有民法,还能得出许多有益的规律,同时对丰富我国现有的《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的内容也大有裨益。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固有民法;占有制度;规律我国古代素来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所以我国古代既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更别谈现代《物权法》意义上的占有制度了。其实,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占有制度的零星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各朝代的法律文本之中,将其从中挖掘出来,加以系统的整理,不仅能找出我国古代的固有民法,还能得出其中许多有益的规律,同时对丰富我国现有《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内容也大有裨益。一、奴隶社会的占有制度奴隶社会的民事立法虽不如刑事立法发达,但还是有可以考证的许多法律制度,而且中国民法的词源就来自于奴隶社会。《古文尚书孔氏传》中有“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的记载奴隶社会的民事立法多体现在对土地、奴隶等生产资料和生产力的规定中,奴隶社会的占有制度也集中体现在这两个方面。1.占有的主体在奴隶社会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限于奴隶主和平民,奴隶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被当作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也可用来赔偿、抵债和继承。如《大盂鼎》铭文记载,周康王一次赏给贵族盂奴隶一千七百人。《智鼎》铭文记载,用“匹马束丝”就可以买到五个奴隶。另外还记载了用田地和奴隶作为损害赔偿第1页共12页物。可见,奴隶在奴隶社会不是占有的主体,他们和其他的物一样,是占有的客体,占有的主体只包括奴隶主和平民。2.占有的客体奴隶社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诗经·小雅·北山》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属于奴隶制国家所有,国家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分封、赏赐将土地交给奴隶主贵族,奴隶主对土地无所有权,不能随意处分,不允许买卖,所谓“田里不鬻”①,即对土地只有占有权。西周后期,奴隶主的占有权有所改变,奴隶主开始取得土地所有权,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的交换、买卖、出租也开始出现。同时,除土地之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阶级的主要财产,奴隶主对奴隶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奴隶同其他财产一样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占有的效力在奴隶社会,占有与其他权利一样受到保护,占有者的占有不受侵犯,奴隶主贵族之间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不仅要负民事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如《曶鼎》铭文中记载:奴隶主匡季带人抢了奴隶主曶的禾十秭,曶便告到东官,东官命匡季加倍赔偿。匡季便用七百亩田,五名奴隶作为赔偿。这是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如《尚书·费誓》记载,鲁伯侯禽告诫其兵士说:“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常刑是指刑事处罚。4.先占制度奴隶社会后期,西周便出现了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的先占取得制度。如:《礼记·月令·仲冬之月》记载:“是月也,农有不收藏积聚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意思是,只有在仲冬之月特定条件下,对被抛弃的马牛兽畜和农作物可以实行先占取得。《周礼·秋官》也记载:“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土,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意思是,凡是获得,在通常情况下要告于土,委于朝,凡十日内无人领即没收其财物,大者归公,小者归先得者。第2页共12页二、封建社会的占有制度(一)战国、秦汉时期的占有制度1.李悝的《法经》《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在《法经》的篇章上把“盗”“贼”两篇置于六篇前列。同时,有盗贼就需劾捕惩处,因此,在《盗贼》之后,又有《囚法》《捕法》两篇,此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