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特制定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信息产生及同步更新制度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每一个信息在产生时,由经办人提出公开的种类,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认真做好信息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文件产生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20天。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外,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二)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三)培训制度1、市局每年对系统内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如果有新的政策出台,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培训;2、建立培训数据库,必要时对参加培训人员或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考试;3、培训和考试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四)考核制度1、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具体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和具体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述职;第1页共2页3、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的;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3、违反规定收费的;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5、不依法更正申请人信息的;6、未经批准,不参加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和市局组织的培训或考试的。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