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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付工资就属于特殊待遇? VIP专享VIP免费

多付工资就属于特殊待遇? _第1页
多付工资就属于特殊待遇? _第2页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多付工资就属于特殊待遇?多付工资就属于特殊待遇?网友龙歌问: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服务期合同,若是在合同期内走人,每缩短一年服务期我要赔偿公司一个月平均工资。公司的违约责任没写,每干完一年公司付该年我工资收入的6%,这个百分比,每年递增1%。劳动合同则每年签一次,每一次一年,没写违约金。我的户口档案都没在公司。这样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我可以直接走人?如果让公司帮我办了人才引进,情况又如何呢?劳动法苑杨琦答复:你好,在回答你的疑问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服务期的`相关规定: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当事人约定服务期应以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该条款清楚地界定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即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你单位是在何种情况下与你约定服务期,你说“每干完一年,公司支付该年工资收入的6%,这个百分比每年增加1%”,按照你所说的理解,是在你服务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再支付“特殊待遇”。显然,这个约定与我们《条例》中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所以单位以此为由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是欠妥的。但是你在最后又提到单位为你办理了人才引进,这应当属于特殊待遇,如单位以为你办理了人才引进而与你约定服务期的话,你在服务期内离职显然是违约,你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http://www.cnrencai.co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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