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XX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为优化XX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现就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1、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生产经营、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等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2、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1万元以上,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分在3年内全部到位。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对实缴注册资本明示。3、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并且控股,实行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即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3年内分期到位,其注册资本以及首次出资数额不受限制,企业只需提交对其所投资的公司未到位注册资本的担保证明即可登记。(1)国内的世界500强企业;(2)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4)XX市市级纳税大户;(5)XX市连续三年年检免检企业。4、以高新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不做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5、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将管理股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价出资,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第1页共21页6、凡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经核准登记,核发《集团登记证书》。7、对从事科技研究或开发的科技企业以及农业企业的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8、对非公有制资本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凡国家没有明令限制的经营范围,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经营。9、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可在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核定:“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项经营”。10、设立连锁店,可以由连锁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人投资,并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企业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经总部同意,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允许其名称中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和“连锁”字样。11、允许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四、放宽名称登记条件限制12、凡在XX市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品牌有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冠“大连”市名,取消对企业类型和注册资本(金)的限制。13、允许企业将“大连”或“XX市”放在名称中间并加上括号;允许企业在名称字号中加隔号。14、凡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第2页共21页也可以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五、放宽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限制15、凡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出国留学、工作、生活人员也可凭中国护照办理登记注册,取消对经营者职业状况和户籍不属大连地区需提交暂住证的限制规定。16、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对处于筹建阶段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各类企业可先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主体资格,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项目筹建,不得经营”字样,待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时,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17、以单一货币出资且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的企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