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研究综述摘要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美国,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由当初的秘密状态转变到由明文法律加以确定,由最初的随意性较大发展到比较规范的成熟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极大成功,具有极高的社会认可度,同时这一制度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广开来,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当前,这一具有世界范围影响力的法律制度已经渗透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来,这一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以及民众切身利益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文指出从检察机关来角度看,辩诉交易制度也必将对其自侦案件的侦查及起诉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有必要探讨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其意义。关键词辩诉交易司法实践自侦案件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分析辩诉交易这一制度的具体含义是指:检察官和刑事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的答辩。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被告人自己认罪并作有罪答辩。它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把被告人的个人意志引入了国家处于垄断地位的刑事诉讼之中;第二,把市场中的交易规则机制引入刑事诉讼之中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机制,进而使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富有弹性,适应了社会对刑事诉讼效率的需求。二、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必要性首先,从国际范围来看,辩诉交易已经被两大法系所接受,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具有稳定性的制度,其在实践中显示出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其次,从法的效率价值角度来看,有必要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发端于美国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快速结案,提高诉讼效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沃伦大法官曾说过“用于正式审判所需的人力,物力将会增加一倍,如果辩诉第1页共5页交易的案件从目前的90%降到80%”。我国虽然在诉讼模式以及法律理念和社会制度同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辩诉交易这一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智慧成果,已经超越了具体的社会制度与环境,同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时期,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群体利益的冲突相应增强,犯罪率有所上升,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办案工作量的急剧上升,在此情况下法律效率被置于突出的位置。基于辩诉交易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我国有必要引入这一制度以提高我国刑事司法效率,从而及时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第三,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来看,辩诉交易能够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辩诉交易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主意志,尊重其对是否进行有罪答辩的自由选择,不具有强迫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直是威慑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交待的有利武器,这一口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揭发犯罪的积极作用,但也具有消极作用,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借口,这就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可以适当改变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或者起诉前所处的完全的主导地位,检察机关转变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协商的平等主体,这样就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第四,实行辩护交易是实现个案正义的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需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辩护方能进行案件的受理于起诉,这些案件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渠道获取相关证据,比如行贿受贿案件,如果不给予犯罪嫌疑人以某种优惠进行鼓励,这些案件就有可能变为死案而归于终止,这样就会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不利于社会良好法制环境的建立。所以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有着现实的司法实践需要。三、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一)辩诉交易已经在我国一些地区得到适用,实践效果良好比如2002年4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在哈尔滨铁路检察院第2页共5页的建议下仅仅用了25分钟就以辩护交易方式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这一案件的审结方式符合被告人的意愿,也及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的如潮好评。辩护交易制度在行贿受贿案件审理中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