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流通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或者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市商业行政部门是本市二手车流通的行业主管部门。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行为。第五条二手车交易方式主要有:(一)直接交易:拥有二手车所有权的出让人与需要二手车的受让人直接交易;(二)代理交易:出让人或者受让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二手车的出售和购买;(三)寄售:出让人将二手车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保管及寻找购车方;(四)拍卖。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引进拍卖公司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二手车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组织合法二手车经营者进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和有关服务;(二)审查入场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主体的资格;(三)制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四)调解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第1页共8页(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当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服务职能的同时,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第十二条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公司可以进行直接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二手车经营权;(二)承认并遵守二手车交易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有固定的营业、停车场所。第十三条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代理人,可以进行代理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加二手车经纪人培训班学习,经考核合格取得二手车经纪人资格;(二)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进场营业执照;(三)承认并遵守二手车交易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有固定的营业、停车场所。第2页共8页第十四条经工商登记注册从事二手车拍卖的公司,可以进场开展二手车拍卖业务。第十五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第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当附有资产处理证明;(二)委托出售车辆,卖方应当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