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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摘要】由于理论研究准备不足,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存在制度上的不足,据此,应提高劳务派遣单位设置的准入门槛,用明确列举的方式来限制劳动派遣的适用范围,合理分配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并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实现的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以及不同主体间劳务派遣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关键词】劳务派遣无序竞争适用范围连带责任保障措施劳务派遣的发展及制度规范现状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同时给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用工单位负责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行驶管理权与指挥权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劳务派遣是一种非传统的用工形式,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就存在这种用工形式,1960、1970年代盛行于欧洲;到了1990年代中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为了解决下岗问题,引进了这种用工形式。总体上看,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涉及面广、存在无序竞争和缺乏系统规范。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已近三万家,遍布大中城市,小到家政服务,大到银行、石油、石化、铁路、通讯等国有公司、公立医院,都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就业人员来自各类人群、涉及多种行业。鉴于我国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客观地讲,这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确实为社会解决了一部分就业问题,并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但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劳务派遣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劳务派遣处于一种无序发展、无序竞争的状态。第1页共4页现行劳务派遣制度的基本规定。在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立法规定,主要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它初步解决了如下问题:第一,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其注册资本要高于50万元。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淘汰那些没有资质的单位,提升劳务派遣单位履行雇主责任时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对劳务派遣各方的主体作了明确要求。劳务派遣的主体主要有三方,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主要是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第三,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作了规范。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这样规定实际上明确了长期性、日常性的主业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四,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从五十八条到六十二条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同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工作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还要遵循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给劳动者最低的工资标准,并每月给予报酬。用工单位则要遵循国家劳动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得到保护;用工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加班费,并按照绩效给予劳动者奖金,保障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本法第六十三条至六十五条,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例如同工同酬、参加或者组织工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等权利也进行了逐一规定。第五,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加以强调。《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首先,强调劳务派遣单位一旦违反本法第2页共4页规定,并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规定,标志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取得了合法地位。现行劳务派遣制度的不足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过低。在《劳动合同法》中,仅仅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和最低注册资本进行了限制,并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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