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系硫铁矿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系硫铁矿的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系硫铁矿山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煤系硫铁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在安全管理中必须把贯彻执行本规程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体职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第二条煤系硫铁矿是化工矿山的一部分,由化工系统行业归口管理。和其他化工矿山不同,煤系硫铁矿山在井下开采硫铁矿时受到瓦斯的危害,本规程针对这种特殊性制定了防治瓦斯的措施,煤系硫铁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第三条煤系硫铁矿矿井中,只要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矿井瓦斯等级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第四条煤系硫铁矿山中属以下情况者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瓦斯喷出的区域;2.硫、煤共采矿井中的采煤区域;3.硫铁矿层和共生煤层是直接顶底板或互层关系。第五条矿山企业必须搞好安全生产,建立和健全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位制。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的安全负责。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各方面都必须满足安全的需要。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第1页共11页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人员,必须列入财务、物资、劳动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第七条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生产安全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矿山企业各类建设工程或项目,都必须有安全措施内容。安全措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第九条矿山企业的每一矿(井)必须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地面、井下对照图(应标明井下采空区及保安矿柱位置);3.井下主要巷道布置图;4.井下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和安全监控装备点的布置);5.运输系统图;6.供排水系统图;7.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通讯系统布置图。第十条每一矿井应建立下列主要规章制度: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2.技术操作规程;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4.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5.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事故分析与处理制度;6.通风管理和瓦斯监测制度;7.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8.交接班制度;9.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10.安全奖罚制度。第十一条所有矿井都必须建立出入井考勤、统计制度。值第2页共11页班的班组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及工作地点,交接班结束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组织查找。作业中的班组长要随时检查班组的安全情况。在危险区工作的,要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单人作业。第十二条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和佩带齐全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第十三条矿井报废,必须封闭。封闭矿井,必须有包括消除封闭矿井后对可能引起的安全卫生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内容的专题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准封井。封闭后的矿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恢复开采。第十四条矿山企业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每年由矿长负责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指挥处理事故。抢救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现场情况制定好抢救方案并按规定配带好必须的防护用品。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向上级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