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管理制度汇编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工资”之界定见第十二条)(二)、教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三至六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三)、教职工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病假在六个月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书报费发给50%。(四)、确定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五)、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病假待遇按一、二条规定办理。(六)、病假者按规定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病未愈而故意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上班几天后又请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七)、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原工资照发。(八)、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九)、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十)、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十一)、旷工者扣发本人基本工资(按天计算),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可解除其聘用合同。(十二)、原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第1页共2页职务(岗位)津贴、八类地区津贴、地方生活津贴、医保贴之和。(十三)、长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计算工龄和教龄年限。(十四)、本规定若与国家、市府有关部门法规有违,以后者为准。(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属本单位校务委员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