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城绿带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环城绿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城绿带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划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建设和管理原则)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管理部门)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绿带的管理;市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带建管处)负责环城绿带的具体管理。有关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XX县区绿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绿带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和监督。本市计划、规划、农林、建设、土地、水务、市政、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绿带规划和计划)环城绿带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市农林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绿化局应当按照环城绿带规划编制环城绿带建设计划。市绿带建管处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计划和分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城绿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划的调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改变环城绿带规划的,由第1页共5页市规划局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环城绿带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申请,由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其中,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应当同时征求市农林局的意见。第九条(绿带用地)环城绿带建设用地,通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环城绿带用地在未征用前,可以按照由市农林局会同市绿化局制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采取下列方法处理:(一)通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合作等方式进行建设;(二)原土地使用性质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土地;(三)原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进行调整,并由市或者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市绿化局会同市农林局制定。采取前款规定的合作或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同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原建设项目的处理)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已建项目可予以保留;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可采取调整规划设计等办法进行处理;调整规划设计或者拆除在建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未建项目,应当予以退地或者换地;退地或者换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但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经市或者区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无偿收回。未经规划批准,或者在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后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违章建筑,按照《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建设和养护经费)第2页共5页环城绿带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一)市、区政府安排的资金;(二)国家政策性贷款或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环城绿带养护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予以核拨。其中,单位、个人等投资的绿地开发项目,由投资者负责落实养护经费。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环城绿带的建设和养护。第十二条(优惠政策)环城绿带投资、建设、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绿带建设)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的规划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建设标准。环城绿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第十四条(建设、养护单位的确定)下列环城绿带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的发包,应当实行招投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