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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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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一、2013公司法的修改内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始终坚持法定资本制,但是,有一个渐进式的弱化过程。2005公司法将1993公司法所确立长达十余年的资本实缴制修改为资本认缴制,旨在平衡法定资本制的利弊两端。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随即,2013公司法以彻底放宽注册资本认缴制为核心,对2005公司法作出十二处修改,使法定资本制得到更大幅度的弱化,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彻底放宽了注册资本认缴制。1993公司法确立的法定资本制即为实缴制,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2005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规定首期缴纳资本比例以及未缴资本的缴纳期限的前提上,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是,保留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此外,200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立了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2013公司法则进行更大幅度的修改,除保留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外,对其余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实行了彻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即不再硬性要求首期缴纳资本的比例和其余未缴资本的缴纳期限,完全由公司通第1页共9页过章程自行确定与执行。此外,201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了相同的修改。(二)取消了各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法定资本制的重要特征之一。2005公司法取消了1993公司法根据不同行业确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律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五百万元。2013公司法则更进一步,彻底取消了各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无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只需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有“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可;此外,也取消了公司减资后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资本登记内容进行简化。因不再硬性要求公司设立时股东首期缴纳资本比例,2013公司法相应取消了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出资额的工商登记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载明公司的实收资本;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设立时登记与变更登记。(四)取消公司设立时的验资证明要求。2005公司法延续了1993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要求,旨以确保股东所缴纳出资具有清偿担保能力并确已出资到位: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验资证明等文件。由于不再硬性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2013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设立时验资证明要求,完全将股东出资的检验评估问题交给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自行决定,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时该项成本。(五)取消了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2005公司法抛弃了1993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出资比例直接加以限制的做法,改而采用对货币出资金额设定最低比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013公司法则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类型的以上比例限制,完全交给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自行决定。第2页共9页二、公司法修改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一)关于股权冻结与强制转让中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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