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执行看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造与重构*县城,因地处*腹地,县城及周围的所有企业都必须进行整体搬迁。*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家搬迁企业。为了不影响三峡水利工程的进度,处于水位线下的二轻公司必须加快搬迁步伐。形势所逼,二轻公司遂于*年5月成立职工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对职工楼工程进行招标,*县五湖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湖公司)于同年6月中标,双方于6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6月15日开工,*年4月18日竣工,4月23日经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年3月,因二轻公司拖欠工程余款34万余元。五湖公司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轻公司支付余款,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集资楼工程中的402房和81、87号两个门面房予以查封。*法院下达保全裁定,及时进行了查封。此时,案外人刘祖海提出异议。刘祖海系二轻公司职工,任该公司集资建房小组组长,于*年在该公司集资选购了402住房一套和81、87号两个门面房。后集资房建成后,*年二轻公司将房交付刘祖海使用。刘祖海将住房和门面房出租给他人。五湖公司向二轻公司索要工程款无果后强行将402号住房和81、87号两个门面房采取换门、换锁方法占有。当五湖公司起诉二轻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同时申请法院对上列房屋实行财产保全后,刘祖海一方面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对五湖公司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请求判令五湖公司赔偿其门锁及财产(含租金)损失。*法院受理后,于*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以刘祖海已将住房和门面房通过退款返还给二轻公司、其不再对该房享有产权为理,驳回其诉讼请求。刘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五湖公司赔偿刘祖海房屋损失款3800元;二、81、87号门面房的钥匙交付给刘祖海。*年3月22日,刘祖海因五湖公司交付的钥匙无法打开门锁为由,申请*法院执行二审调解书的第二项内容。涉及“交钥匙”理解的争议,刘祖海与五湖公司各执一词,*法院即书面请示二审法院“交钥匙”的含义如何理解(即交钥第1页共5页匙是交房屋的管理权、控制权、所有权还是暂时占有权)。二审法院于*年8月30日复函:“81、87号门面房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因为原来一、二审法院所审理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未对该门面房的所有权争议纠纷进行审理,因此本院不能对此未经审理的事项进行明确的答复。”执行搁浅按照二审法院对执行请示法院的答复,很明显,涉案81、87号门面房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这两个门面房作为两个案件的执行标的物,因其权属不确定,导致执行搁浅。即无论是*年3月五湖公司申请执行二轻公司拖欠工程款案,还是*年3月刘祖海申请执行五湖公司侵占房屋损失案,因执行标的直指81、87号门面房,以致两案均无法继续执行下去。就五湖公司起诉二轻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执行一案看,二轻公司本身底子薄,又因体制不畅,因而步履艰难,生存十分吃力,加之移民迁建管理不到位,负债累累,已无力偿还包括五湖公司等建筑企业在内的债务,已经频临破产,该公司实际仅是一个空壳。眼下,移民迁建职工楼已经全部分配给了集资户,且早已入住,唯一只剩81、87号两个门面房存在权属上的你争我斗,五湖公司眼看自己几十万工程款将化为泡影,当然要死死抓住两个门面房不放。而且,从心态上讲,五湖公司忿忿不平,认为二轻公司不但欠帐不还,还与刘祖海串通一气,公开承认两个门面房系刘祖海所选购,共同对付债权人五湖公司,确有赖债之嫌。基于此,五湖公司无论如何都不会放过两个门面房这一唯一偿债的希望。而从刘祖海起诉五湖公司房屋侵权损害的执行案件看,认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门面房为其所有。首先,刘祖海先前确有集资选购房屋的行为。认为自己是迁建企业的职工,按集资协议选购的房屋,所有权岂能旁落他人。其次,自己选购的房屋已经分配,且在自己出租之后被五湖公司强行占有,不但导致门锁受损、租金无望,甚至连产权都被剥夺,岂不是自己太窝囊了吗。无论如何不能输这一口气。再次,通过诉讼,在获得胜诉之后,五湖公司不但要赔偿房屋损失,而且要将门面房的钥匙交出来,“交钥匙”实际就是“交房子”,权属怎么不明,第2页共5页权属不明怎么会“交钥匙”,终审的法律文书就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