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部门职责环境协调部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地方和项目部下发的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交底书。全面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制定本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管理目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善现场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3、定期组织环保大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配合监理、业主单位的日常检查,并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4、配合项目部做好环境监测和各类环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工作。5、负责与政府相关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工作。6、负责开展项目的环保宣传,普及环保科学知识,推动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7、审定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以及在施工中会用到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8、负责本项目施工区、办公区以及生活区的现场环境检查,杜绝跑、冒、滴、漏污染环境现象,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躁声、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监控、检测、检查及管理记录存档工作9、负责汇总、编制本项目《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形成《重要环境因素合规性评价表》并报上级环境管理部门。10、负责项目环保物资采购计划的制定以及环保经费的管理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