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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探讨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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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探讨跨省施工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小型施工企业,有一定资质,可以单独跨省承揽工程。它在原注册地有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但会计核算不健全,多是实行核定方式征税的小施工队、包工队。另一类是中型及以上施工企业,资质规模都较高,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的征税方式。中型及以上企业跨省开展施工业务,多是以总公司(法人单位)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施工组织的部门类型有三种:一是总公司下属的在施工地设立的分公司,其已在施工地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有较固定的营业机构,单独设账核算;二是总公司下属分公司所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其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但不是在施工地工商局办理,不单独设账核算,由分公司设账核算;三是总公司直属的临时项目经理部,其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不单独设账核算,由公司设账核算。一、当前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依据当前,跨省施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征税方式:部分省市地税局根据企业规模及历年核算情况区别对待,对财会制度健全、核算规范的跨省施工企业,实行总分机构间企业所得税按比例分摊,就地预缴;对核算不规范的小型跨省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执行依据包括:财预〔2008〕10号文件《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二类征税方式:部分省市地税局对所有外地施工企业,无论大小,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依据是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二、当前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一类征收方式明显比第二类征收方式科学合理,它对不同规模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尤其是对小型、核算不规范企业核定征收是比较合理的。但两类征税方式都存在明显的缺点和问题。(一)第一类征收方式在实际征纳工作中不方便操作1.纳税主体地位的不确定性。由于跨省施工企业多以项目经理部在异地组织施工,税务局按第一种方式征收所得税,就是把项目经理部视同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了。但是,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并没有明确项目经理部是税法规定的分支机构。项目经理部一般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也不单独进行核算。因此,把项目经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和纳税主体,笔者认为不太合适,项目经理部不单独核算盈亏,所得税不应就地预缴。项目经理部只有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才能成为法律上的分支机构,才能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纳税形式的不确定性。项目经理部如果被判定为分支机构,把它作为二级分支机构,还是三级分支机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没有明确。从项目经理部的职能、法律地位、账务核算形式来看,充其量也只能是三级分支机构。而二级分支机构与三级分支机构的纳税形式,即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是有一定区别的。(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因此,笔者认为,跨省施工企业中,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在施工地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如果判定为分支机构应属于三级分支机构,无需在施工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并入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核算盈亏后,适用税法其他规定计征所得税。(2)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该部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跨省施工企业中,总公司设立的直属的临时项目部(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不能视同为一个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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