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2008-022合同编号农业作物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农业作物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收购方(甲方)繁殖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种类品种单位数量(公斤)面积(亩)单价(元)总金额(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质量标准种类品种发芽率(%)纯度(%)净度(%)含水量(%)其它第三条繁殖要求1.乙方应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环境、技术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2.甲方有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原种(亲本),价格为元/公斤,合计元,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1)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2)于交货时在收购价款中抵扣。3.技术服务及保密要求。第四条交货及运输1.交货时间: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繁殖收获的全部种子交付甲方。2.交货地点。3.包装及运输方式。第五条验收1.甲方应对种子进行验收,如发现种子数量、质量(发芽率、净度、含水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子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日内处理。-2-2.双方对种子同时取样、各自封存,样品保存至生产收获。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1.甲方于年月日支付价款。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2.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第七条违约责任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提供的原种(亲本)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种子的,应按照每亩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交付的种子不符合约定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5.乙方故意不交付种子的,或擅自将种子或原种(亲本)出售给他人的,应按照每亩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6.其他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约定。第九条争议解决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卖方(盖章)买方(盖章)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住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3-账号账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月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