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各单位人事管理意见一、坚持编制限额内核编准调原则,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管理1.凡XX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差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教育下属单位和公安系统除外)和申请调入XX县区(含永乐镇)机关、事业单位(含差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必须持编制部门的《空编通知单》领取《县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局签章,人社、编制部门审核,分管县长、常务县长XX县区长核准签字后,由常务副县长召集人社、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根据县长办公会审定结果,予以发文,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拟调动人员的身份必须与调入单位的编制性质相符,不得混编调动人员。2.政府序列乡镇之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教育、卫生、公安系统除外),由主管部门依据编办出据的《空编通知单》,提出调配建议报县人社局,由人社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发文。教育、公安系统在XX县区之间调动工作人员和教育、卫生、公安系统在乡镇之间调动工作人员,由主管局发文,但必须先向编制部门申办《空编通知单》,并在发文的当月将调动文件和《空编通知单》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县人社局人力资源配置股(公务员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职改办)、工资福利股备案,对未办理《空编通知单》或发文后30日内未向人社局备案的,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职称评聘、工资转移、年度考核、调资、晋级(晋职)等手续。二、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严禁擅自借调(借用)工作人员3.必须严格执行人事编制纪律,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和人事部门发文,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借调(借用)工作人员,严禁将乡镇机关和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干部借调(借用)或抽调到县直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而单第1页共3页位又无编制空缺、不能正常调入的,应书面报告县政府(抄送县人社局),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工作人员申请表》,经借出、借入双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由县人社局发文借调(借用)。对部门擅自借调(借用)人员的,将通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各种费用,且年终不予考核。4.各单位(部门)已自行借调(借用)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行清理,原则上应返回原单位。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借用)的,由主管局将正式文件报告县政府,对单位有编制空缺且人员身份符合调入条件的,经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批准后,由县人社局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对没有空编或人员身份不符合条件,但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借调(借用)手续。对6月底前既未办理调动、借调(借用)手续,又未回原单位工作的,经县人社局核实后,书面通知县财政局从核实之日起停发借调(借用)人员工资,直至被借人员返回原单位。在工资停发期间,停办被借人员的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调资、晋升(晋职)等一切手续,并对违规借人的单位实行人事冻结。5.人事部门发文借调(借用)的人员,由借入单位负责管理,根据借入单位鉴定意见,在原单位参加个人年度考核。借调(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借调(借用)期间,被借调(借用)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其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差旅、福利由借入单位负担。原单位要负责做好被借人员的编制管理、工资和职务(职称)正常晋升等服务工作。6.借调(借用)期间如不能胜任工作,借入单位的主管局应以正式文件报县人社局予以退回。借调(借用)期满,对工作能力强、用人单位要求调入的,在有编制空缺的情况下,按程序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无编制空缺的,经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可以延期借调(借用)一年。三、切实贯彻劳动保障法规,进一步加强自聘人员管理7.政府序列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差补、自收自支的事业第2页共3页单位),聘用非财政供养的编外人员,必须在落实好自聘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面向社会择优聘用。所招聘的人员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交暂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