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甲方(债权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邮编:电子邮箱:乙方(保证人):身份证:住所: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鉴于:1.为担保《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x04的《XX供应链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主债权合同》:指主债务人与贷款机构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甲方与主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xx01的《投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上述合同/协议名称和编号以实际签署为准。1.3主债务人:XX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1.5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1.6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1.7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1.8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人民币元。第2条被担保债务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1)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2)主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3)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因主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的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4)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由于主债务人违反《主债权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如适用)、评估费、翻译费等。第3条保证方式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2如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主债务人。3.3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甲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3.4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无配偶证明。第4条进一步约定4.1本合同独立于《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4.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独立并累加于甲方现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且该保证不会因甲方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而以任何方式受到减损或影响。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得以实现之前行使任何其它担保。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以行使任何其它担保为条件。乙方同意,甲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保证或其他担保项下的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权、担保权和救济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亦不会影响甲方全面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第5条保证期间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6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主债权合同》项下针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并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债权转让事宜,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6.2主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6.3甲方与主债务人经协商变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