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贺州市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目录一、行政许可(共5项)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土地复垦验收确认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5.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二、行政检查(共1项)6.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一、行政许可(共5项)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8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22条第1款第1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实施对象和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实施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4.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5.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裁量权基准: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需参考同类项目对用地规模进行把控。依规定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裁量权基准: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1.土地用途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与原先批复的建设内容的主体定位不相符。2.选址发生调整,或突破现行土地使用标准。3.批复的项目规模原则上不能突破用地预审批复的规模。其他存在裁量的情形和基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是指从获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起,至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止。2.土地复垦验收确认。项目名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3/8实施依据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28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2.《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29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37条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土地复垦工程概况;(2)损毁土地情况;(3)土地复垦完成情况;(4)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5)验收结论。实施对象和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条件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裁量权基准:已实施的土地复垦已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12)和批复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执行。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