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文献综述(一)国外研究综述实证分析方面,关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业绩相关性的实证分析,不同学者研究的角度和方法各有差异,得到的结论也不尽相同。詹森和梅克林通过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后认为:经理人员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公司的价值取决于内部股东所占有股份的大小[1]。格罗斯曼和哈特证明,如果公司股权是高度分散的,股东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来监督公司经理人员[2]。克莱恩斯对捷克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和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之间存在正相关性[3]。布莱克的研究表明,俄罗斯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与市场价值评估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4]。克莱伯,莱拉·F和依撒莱夫通过研究里昂证券(CLSA)对全球25个新兴市场的495家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评级信息,发现关于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越不完善的国家公司治理水平越差,而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能提高企业的财务绩效和市场价值,这种正相关性在法律制度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完善的市场中尤为明显[5]。德姆塞司和莱恩考察了511家美国大公司,通过对前5大股东、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表示股权集中度的赫芬指数与利润之间的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并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6]。哈德内斯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地研究,认为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有显著影响的证据很少[7]。保罗·W·麦卡沃伊和艾拉·M·米尔斯坦等人的研究表明,成熟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与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8]。理论研究方面,自伯利和米恩斯所作的关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研究以来,很多学者开始深入研究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其中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理论,这些理论也是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理论框架。上市银行由于企业本身性质,这些理论同样适用。1.“委托——代理”理论。这种理论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詹森和迈克林认为,“委托——代理”就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的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双方经济利益不一致,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代理人很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产生代理问题[9]。普拉特和泽克豪瑟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它规定着公司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对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从而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服务,使投资者利益回报最大化[10]。2.“相关利益者”论。这种理论发展较晚,其主导思想是公司经营是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的,而不仅仅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代表人物是玛格丽特·M·布莱尔,她在其著作中指出:公司存在的目的不是单一的为股东提供回报,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的组织,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要力图使人力资本和实物资本两方面的回报最大化,要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11]。1999年5月通过的《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也表述了公司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各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为保持公司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3.超产权理论。该理论认为,产权明晰的企业公司治理会更加完善,这是因为市场竞争压力和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使得企业努力改善自身治理机制。代表人物有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他们对英国各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和广泛地比较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中,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中,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12]。(三)国内研究综述中国真正开始研究公司治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出现重要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周小川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而公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