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市——发言稿各位领导、各位前辈、各位专家学者:我今天主要就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市的有关问题发表如下拙见,求教于大家,诚恳地欢迎批评指正。关于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市,也就是两者的关系,本人以为总体上说就是司法公正(这里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下同)与依法治市两个范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制约,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和理解两者的内在关系:一、从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市的关系上理解司法公正被确定为我国宪法原则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有极其丰富的内容,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这主要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理解它。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工作来实现的。依法治理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如作为地方依法治理工作有效载体之一的依法治市,就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城市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这主要是从动态的角度来理解它。此外,从整体和组成部分的关系上看,依法治市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系统中的一个子工程,又涵盖了法治社会的整体功能,是在一个地区内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综合实践。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载体的城市,是一定地域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现代化的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其中突出运用法律手段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共同选择。只有通过加强依法治市工作,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建立起依法管理机制,形成综合管理控制体系,才能使城市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第1页共5页法治化,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使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序运行。无论是从静态与动态方面,还是从整体与部分方面来理解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市的关系,都可以看出,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坚持司法公正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需要。司法行为既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又是纠正违法的行为,还是法律实施的最终程序,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确保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否则,即使立法再完善,依法治理也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二,坚持司法公正是树立法律绝对权威的需要。司法行为既是代表国家强制力,又是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象征;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就法律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失去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第三,坚持司法公正是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是否有效的贯彻实施。而行政诉讼则是依法行政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器。如果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做到司法公正,就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法行政也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督促和推动力量。第四,全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也需要司法公正。法律意识的形成,除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外,最具有影响力的是法律实施。人们通过具体的司法案件能直接了解到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也就是说,司法公正是培养人们良好法律意识形成的有效手段。二、司法公正对于依法治市具有独特的作用司法作为依法治市的系统要素之一,有其独特的功能,其作用着重体现在它与立法、执法、守法等法治系统其他要素之间相互的关系上。第一,司法是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也是检验、完善地方立法的有效方法。实行依法治市,法律是规范政府施政及人民生活的依据和准绳,也规范、指引着司法活动的方向与内容,这其中当然离不开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